参展细则

二〇〇八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参展细则

 

一 总则
为能高效运作二〇〇八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定、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利。本细则对本执委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称展商)均具约束力。

二 展会举办日期及地点
日期:二〇〇八年 四月 二十四日 至 四月 二十八日
地点:中国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厅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

三 组织机构
执行委员会:负责展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艺术委员会:负责展会参展资格的评选和审鉴工作。

四 参展申请
1.参展申请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主业经营并拥有固定代理艺术家的艺术品经销机构。
2.展品类别:绘画、雕塑、摄影、多媒体、装置作品等。
3.参展申报材料:请填写附件中的参展申请表。(表一)

五 参展申请截止日期
二〇〇七年 十一月 三十日

六 参展资格确认
凡申报参展的展商,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经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艺术委员会评审,凡被获准参展的展商,均由本执行委员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通知参展商并发送展位确认书。
凡申报参展的展商,应确保所有展出的艺术品为原作真品。本执行委员会有对参展作品及其相关资料获得完整详细说明以及用于任何形式的非赢利目的的宣传权利。布展结束后,执行委员会将对参展作品的内容进行终审,并有权禁止任何不符合展会要求的展品的展出。
如展商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展出伪作,本执行委员会有权要求展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直至取消其参展资格,展商预交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如展商的上述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展商应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展商如出售作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税款。

七 展位确定
本执行委员会将根据展会的主题及整体布局为展商分配展位。展商在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展区和展位数量仅用于参考。在任何条件下,本执委会拥有对展位的调整和最终决定权,各展商都应给予理解并支持。
展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展位调整通知的七日内,向本执行委员会陈述要求重新调整的理由。
如展商接受本执行委员会的调整决定,应在收到通知后根据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付款。
逾期没有依上述方式通知本执行委员会做再次调整的,视为已经接受本执行委员会的调整决定。

 

八 展位费缴纳
1.收费标准:
Ⅰ类:人民币 22,500元 /展位
Ⅱ类:人民币 16,000元 /展位
Ⅲ类:人民币 12,000元 /展位
2.缴纳方法:一次性全额付款
a.一次性付款:申报者资格被确认,并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一次性缴纳全额展位费。任何没有按期付款的展商视为违约,展商所预订的展位不予保留。
b.如本执行委员会在展商缴付参展费后,根据布局需要通知展商调整展位的,将遵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c.面积超过或不足九平米的特殊展位的费用按实际平米数×实际价格/平米计算。
d.展位确定后,如展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展的,已缴所有参展费将不予退还。

九 展位使用权
只有当展商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缴付参展费后,才拥有展位使用权。
展商不得将展位的全部或部份,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违反本条约定者将视为违约。展商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本执行委员会即时取消其参展资格,已缴所有参展费不予退还。展商不得在展位内展示未申请展出的作品,违反本约定者,本执行委员会有权要求展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直至取消其参展资格,展商预交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 展馆设施
1.展览现场位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厅一层和二层, 面积一万三千平方米,共设有四百四十一个展位,A区九十六个、B区一百七十三个、C区四十九个、D区一百二十三个。
2.展位设施: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九平方米,由九块白色木制展板组成,A、B、C区展板每块为3米(高)×1米(宽),D区展板每块为2 . 8米(高)×1米(宽)。配有长臂射灯六只,地毯、楣板字一套。四个展位以下(含四个展位)的展商,配有商务洽谈桌一张,椅子三把;四个展位以上的展商,配有商务洽谈桌两张,椅子六把,执委会将为所有展商提供免费无线上网服务(电脑自备)。
3.展场内设有信息中心、新闻中心、咖啡区、休息区、贵宾休息室等设施。

十一 相关展会服务
1.展品运输:本执行委员会指定专业运输公司为展商提供展品运输、仓储及海关服务,费用由展商自行承担。
2.住宿接待:本执行委员会以优惠的价格向展商推荐展馆附近不同级别的酒店供参考选择,费用由展商自行承担。
3.展位施工:展场施工单位按展商提供展位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现场临时改变展板搭建方案者,本执行委员会将加收一千元人民币改装费。
4.展位保洁:展场公共空间由本执行委员会安排人员每日进行清洁。
5.商务服务:场馆内设有银行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展场内设有商务中心,有偿提供传真、复印服务及布展工具。
6.其它服务:本执行委员会将为展商提供接机、翻译及工作人员等相关的有偿服务。

十二 博览会图录
1.本届展会将出版一本彩色精印图录, 刊登展商信息及部分参展作品图片。具体版页分配为一至二个展位的展商拥有两页;三至四个展位的展商拥有四页;五至八个展位的展商拥有六页。其中信息版页可刊登一幅作品,其余页面每页最多可刊登两幅作品。每个展位可获赠一本图录。
2.刊登图录的作品需提供
a.CD - Rom作品光盘。展商需对所提供之作品图片进行核对,确保图像色彩及图片尺寸裁切正确,图片分辨率大于或等于300dpi , 图片格式为JPG或TIFF,并同时提供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及创作年代。如果展商提供的作品图片不符合上述要求将不予刊登,责任由展商自负。
b.展商亦可提供pdf格式的图录版式设计图,本执行委员会将在保持基本版式设计的前提下,参考展商所提交的版式设计安排图录编辑。
3.收集刊登图录信息及图片的最后期限为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如逾期未交付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刊登图录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由展商自负。
4.请将图录登记表(表二)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后,将此表格的电子版及需刊登作品的CD光盘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前邮寄至本执行委员会。
5.本执行委员会拥有对图录内容编辑的最终决定权。

十三 宣传推广
1.平面媒体报道: 在艺术收藏类、时尚类及大众类媒体,宣传报道展商及代理艺术家的作品。
2.网络宣传: 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官方网站发布展商网站链接( 配有画廊标识),发布展商的参展信息。视情况在门户网相关频道安排画廊负责人与网友互动访谈活动,并设置专题页面介绍画廊及代理艺术家、代表作品。
3.广播宣传: 本执行委员会将通过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权威媒体宣传报道,并视情况安排对展商采访,择时播出。
4.电视宣传: 本执行委员会将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及相关地方电视台宣传报道,视情况安排对展商采访,择时播出,同时将影像资料制作成光盘赠送。
5.为配合以上宣传工作,请展商将展出作品计划表(表三)填妥后,将此表格和参展作品图片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一并于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前电邮至本执行委员会。

十四 知识产权
展商保证参展作品和向本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一切图文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发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展商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十五 保险
所有参展人员和参展作品的保险事宜由展商自行解决,本执行委员会不承担任何保险工作。如展商不对其作品进行投保,在参展期间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执行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 安全措施
1.展厅内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安全管理,备有闭路电视,监测摄像机等保安设施。
2.展览及撤展期间,任何人将展品带出展厅,均需持本执行委员会开具的出门凭证。
3.开馆期间展品安全由展商负责,闭馆后由场馆保安人员值勤监管。
4.为了确保展品的安全,布展期间展品只能入馆,一律不予办理出馆手续。开展后凭加盖本执行委员会印章的出门凭证出馆。
5.展览期间,展商携带额外艺术品进入展厅( 非用于公开展示),须经本执行委员会同意,展商对该艺术品的安全负责。
6.展商必须遵守展馆关于火灾、安全、治安及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因其故意或者疏忽而致本执行委员会或第三方损失,应予赔偿。

十七 不可抗力
在发生本执行委员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灾害性天气、战争、罢工、群体骚乱、爆发流行疾病、政府管制等情况下,本执行委员会有权更换、延长、及缩短展览日程。对此,本执行委员会不承担超过展商已缴展位费以外的赔偿责任。

十八 法律效力
展商向本执行委员会递交参展申请表,即视为已经接受本细则约束。本细则连同申请表(复印或传真文本同具法律效力),使得对展商与本执行委员会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细则具有中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对关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而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决。

 

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执行委会
二〇〇七年 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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