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
参展细则
一 总则
为能高效运作2010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制定、实施本细则,并拥有修改、解释本细则的权利。本细则对本执委会与全体参展商(以下称展商)均具约束力。
二 博览会举办日期及地点
日期:2010年4月22日 至 4月25日(预展: 4月21日)
地点:中国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厅(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一号)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厅总面积为13,000平方米,包括一层(A,B区)和二层(C区)
三 组织机构
执行委员会:负责博览会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 参展申请
A. 申请画廊展位要求
1. 参展申请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作为主业经营并拥有固定代理艺术家的艺术品经销机构。
2. 展品类别:摄影、视频、油画、雕塑、综合材质、装置、版画、设计、数字和网络艺术等。
3. 参展申报材料:请填写附件中的画廊展位申请表。
B. 申请特别展亚洲年轻艺术家个展展位的要求,请参看第8页。
参展资格
1.艺术品种类:绘画、雕塑、摄影、多媒体、设计、装置作品等。
2.艺术家:于1970年后出生,亚洲国家裔或亚洲国籍。
3.所申请参展的艺术作品必须符合以下展览场地条件。
4. 申请单位须为艺术家的代理或合作画廊。
场地条件
1.位置:中国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展厅二层, C区
2.展位面积:42 m², 36 m², 27 m²
3.展板高度:2.8米(高)X 1米(宽);展板厚度:6厘米
4.层高:3米
5.展位价格及设施请参看第9页。
申请材料包括
1. 亚洲年轻艺术家个展参展申请表
2. 参展艺术家信息:艺术家个人简历
3. 代表性艺术作品 / 艺术项目的图片 (1-2张)
五 参展申请截止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执委会将不受理截止日期后提交的参展申请。
六 参展资格确认
1. 凡申报参展的展商,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与完整。被获准参展的展商,由本执行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通知参展商并发送展位确认函。
2. 如展商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展出伪作,本执行委员会有权要求展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直至取消其参展资格,展商预交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
七 展位确定
1. 本执行委员会将根据展会的主题及整体布局为展商分配展位。展商在申请表中填写的意向的展位面积仅用于参考,同时展商无权选择展位的位置。在任何条件下,本执委会拥有对展位的调整和最终决定权,各展商都应给予理解并支持。
2. 展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展位确认函的七日内,向本执行委员会陈述要求重新调整的理由。
3. 如展商接受本执行委员会的调整决定,应在收到确认函后根据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付款。
4. 逾期没有依上述方式通知本执行委员会做再次调整的,视为已经接受本执行委员会的调整决定。
5. 展商的展位一经确定,执委会将为展商提供所有相关表格及展商手册。
八 展位租赁价格
1. 画廊展位请参见第4和第5页。
2. 亚洲年轻艺术家个展展位请参见第9页。
九 缴纳方法:一次性全额付款
1. 一次性付款:申报者资格被确认,并于收到展位确认函起一周内一次性缴纳全额展位费。任何没有按期付款的展商视为违约,展商所预订的展位不予保留。
2. 如本执行委员会在展商缴付展位费后,根据布局需要通知展商调整展位的,将遵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3. 展位确定后,如展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展,已缴所有展位费将不予退还。
十 展位使用权
1. 只有当展商根据本细则规定全额缴付展位费后,才拥有展位使用权。
2. 展商不得将展位的全部或部份,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违反本条约定者将视为违约。展商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本执行委员会即时取消其参展资格,已缴所有参展费不予退还。展商不得在展位内展示未申请展出的作品,违反本约定者,本执行委员会有权要求展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直至取消其参展资格,展商预交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如展商的上述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展商应独自承担一切责任。
3. 凡申报参展的展商,应确保所有展出的艺术品为原作真品。本执行委员会有对参展作品及其相关资料获得完整详细说明以及用于任何形式的非赢利目的的宣传权利。布展结束后,执行委员会将对参展作品的内容进行终审,并有权禁止任何不符合展会要求的展品的展出。
4. 展商如出售作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交纳税款。
十一 展位设计及设施使用规定
1.展位施工设计图提交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2月15日,展位施工设计图一旦提交,将视为最终设计。如逾期未提交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展位设计的权利,执委会将根据展场的整场设计对此类展位进行统一设计搭建。展商如需额外设施或服务(如灯、插座、电视等),请将增加服务项目表与展位施工设计图一并提交。展场施工单位按展商提供展位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展商在现场不得改动已经确认的展位设计方案。
2.展位内外均不得随意粘贴画廊标识及宣传性海报。如有需要,须提前申请。
3.不能使用致使展板受损的胶或粘着剂等材料, 也不能在展板上打钻过大的孔洞。如因上述原因致使展板损坏造成直径3cm以上的缺口,展商将被收取展板损坏费。费用为每块展板RMB 1,000。
4.展板的标准颜色为白色,博览会还提供黑色及灰色展板,但展商需另外付费。相关费用请参见增加服务项目表。展商不能在未得到执行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展板颜色或在展板上书写文字。擅自改变展板颜色或书写文字,执行委员会将对展商按每块展板RMB 1,000 的标准对展商收取费用。
5.装饰及覆盖展位时,请务必使用防火材料。展商必须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防止发生火灾。
6.根据北京市消防局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厅的规定,展馆内禁止使用明线。
7.装饰展位地面时,不得损坏展馆地面。如有损坏,将按展馆规定进行赔偿。
十二 相关展会服务
1. 展品运输:本执行委员会指定专业运输公司为展商提供展品运输、仓储及海关服务,费用由展商自行承担。
2. 住宿接待:本执行委员会以优惠的价格向展商推荐展馆附近的酒店供参考选择,费用由展商自行承担。
3. 展位保洁:展场公共空间由本执行委员会安排人员每日进行清洁。
4. 展馆设施:展场内设有信息中心、咖啡区、休息区、贵宾休息室等设施。
5. 商务服务:场馆内设有银行提供货币兑换服务。展场内设有商务中心,有偿提供传真、复印服务。
6. 其它服务:本执行委员会将推荐服务公司为展商提供接翻译及工作人员等相关的有偿服务。
十三 博览会图录
本届博览会将出版一本彩色精印图录,刊登展商信息及部分参展作品图片。本执行委员会拥有对图录内容编辑的最终决定权。 每个展位将免费拥有图录版页并获赠图录。
1.如果展商提供的作品图片不符合图录登记表中所列要求,不符要求的图片将不予刊登,责任由展商自负。
2.展商亦可提供PDF格式的图录版式设计图,本执行委员会将在保持基本版式设计的前提下,参考展商所提交的版式设计安排图录编辑。
3.收集刊登图录信息及图片的最后期限为2010年1月15日。如逾期未交付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刊登图录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由展商自负。
十四 宣传推广
1. CIGE 2010将建立起超过一百五十家合作媒体的全方位宣传平台,合作媒体类型包括艺术媒体,财经媒体以及时尚生活媒体等。
2. CIGE 2010广告投放将覆盖亚洲、欧洲、美洲等所有重要艺术市场地区,并与合作媒体策划深度专题报道对博览会进行预热及全面介绍。
3. CIGE 2010现场将设立媒体访谈室及新闻发布中心。
4. 在整个媒体宣传计划的执行过程中,CIGE执行委员会媒体宣传团队将不定期为展商、参展艺术家安排相应的媒体访谈或作品推荐。
十五 知识产权
展商保证参展作品和向本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一切图文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发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展商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 保险
所有参展人员和参展作品的保险事宜由展商自行解决,本执行委员会不承担任何保险工作。如展商不对其作品进行投保,在参展期间受到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执行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 安全措施
1. 展厅内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安全管理,备有闭路电视,监测摄像机等保安设施。
2. 为了确保展品的安全,布展及预展期间展品只能入馆,一律不予办理出馆手续。展览及撤展期间,任何人将展品带出展厅,均需凭加盖本执行委员会印章的出门凭证出馆。
3. 开馆期间展品安全由展商负责,闭馆后由场馆保安人员值勤监管。
4. 展览期间,展商携带额外艺术品进入展厅(非用于公开展示),须经本执行委员会同意,展商对该艺术品的安全负责。
5. 展商必须遵守展馆关于火灾、安全、治安及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如因其故意或者疏忽而致本执行委员会或第三方损失,应予赔偿。
十八 不可抗力
在发生本执行委员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灾害性天气、战争、罢工、群体骚乱、爆发流行疾病、政府管制等情况下,本执行委员会有权更换、延长、及缩短展览日程。对此,本执行委员会不承担超过展商已缴展位费以外的赔偿责任。
十九 法律效力
展商向本执行委员会递交参展申请表,即视为已经接受本细则约束。本细则连同申请表(复印或传真文本同具法律效力),对展商与本执行委员会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本细则具有中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对关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决。
2010中艺博国际画廊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09 年 6 月

